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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动了生命的“斑马线”
作者:秦玉强  发布时间:2017-09-21 15:47:24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凡长期于法院执行工作者,无不叹一个“难”字,而真正难者莫过于交通肇事之类。此等一干案件被执行人或因受刑,或因经济拮据,即便经济条件稍好些的,也会赖得了一个“冤”字而苦苦逃避,能够兑现者可谓少之又少。

    笔者执行战线苦挣十余载,喑熟了“执行难”症之所在。累年来虽他类案件执结率十之有九,然交通肇事一类却不过十之二、三。为此,百思之余,分类而究,意欲寻得些个规律出来。总算功夫不负,长期观察,有数据显示,概中“难”者尤以涉电动车类最多,居然半数之上。于是乎笔书于斯,欲见究竟。

    为图理解之便,先要说得电动车之初步印象,概不过“多”与“乱”二字,算是引子。

    先说电动车之“多”。

    电动车,因为“电动”而多了几分方便、快捷,买者争先,用者恐后,一哄而上,怎一个“多”字了得。为彰显其多,本人曾携了数名同仁于交通高峰之时,驻足于闹市街头,一一数来,并据实详录,一周之数可见,约占非机动车十之近四,难怪得满眼皆是电动车了。细分起来,“多”概如下:

    一是量大。从所计之数看,全城拥有70余万,电动车已然占到非机动车的百分之四十,加之大多体型庞大,驼立羊群,自然十分显眼。也因了一个“快”字,自然运动空间较大,在相对较慢之人力车群中,横冲直撞,好事者则逃出慢车道之羁绊,行之于快车道上,事故隐患立时彰显。

    二是品杂。纵观电动车群,品牌、型号、结构、式样皆杂,可谓良莠不齐,其中虽有各项指标皆优者,但多趋于利益,纯系草草组装。笔者曾刻意查勘,所在城市主要街道各类品牌专卖店星罗棋布,所售车辆五花八门。然惊甚者,莫过于三轮电动货车。由于所在城市中心有二批发市场,年吞吐量及交易额均列国家前十,各等商贩运送货物多租用这车而为之。而此等车辆无牌无照,超载严重,人货混装,于街头闹市钻来钻去,大小事故,履有发生,实实已成马路杀手。

    三是事多。电动车事故之多已是不争之事实,城市街道最为常见,广大同行也常笑云:但凡有人围了看热闹的,走将前去,十有八九可见电动车横倒地上。为求佐证,也曾问于交管机关,据业内权威说法,电动车肇事可占市区交通事故半数之上。

    再说电动车之“乱”。

    就电动车自身来看,怎一个“乱”字了得,所谓“乱”概如下:

    一曰乱窜。此车本当行于慢车之道,然自身特殊, “慢”下来的不见几人,一则“电动”本就快于“人力”,定难与“人力”为伍的了;二则自身较重,慢将下来便难以操控,快者可因“惯性”而令驭者省些气力,慢下来反比“人力”更累;三则购置之初本就图了一个“快”字,不然规规矩矩骑了人力车倒省钱财呢!快是快了,看看周边慢吞吞的人力车,怎不让人欲生脱颖之意?于是乎干脆溜上快车道来,正应了“十次事故九次快”的老话。稍有规矩者仍可行之于慢车道,然左冲右突已然做出乱窜之态矣。

    二曰乱改。或许受了当初图快的心理驱动,快了还嫌不快,有头脑灵活、手脚灵便者,自己动手改装,或车轮,或电机,或飞轮,总之为了一个“快”字,不顾车力负荷,安全之念全无。结果快是快了,想慢下来却难,一遇险情,或翻或倒或碰撞,不出事故都怪。

    三曰乱装。按律凡机动车大多人货混装是不被允许的,只因有了交警的纠管,此等现象较少也是正常。电动车不然,特别是电动三轮货车,人货混装,超宽超长,超高超重,早已是司空见惯,行之于途只是见怪不怪了。曾见一例,某君骑一二轮电动车,胯下一巨型纸箱,箱中何物不详,后座捆绑一电视机,行之路上若遇紧急情况,少了胯叉支撑之余地,更无飞身跃下之可能,不出事故怕是难之又难了。

    四曰乱用。电动车兼具轻便与快捷,买者争先恐后,之于人力自行车而言,大有取而代之之势,然其中良莠不齐自是不争之实。笔者曾作调查,在某商业聚集之地,长街百米余,两旁电动车专卖店林立,不下三十家,涉及品牌也有二十五六,各类形状、模样更上百种。厂商是否皆国家批准无从落实,可常见行之于路途之上者,少有灯光齐全,反光镜更是稀罕之物,试想,车身之沉重、行驶之疾速,若是少得灯光及反光镜等关键设备后果何如?笔者也曾试过,此等车辆行驶速度可达40余迈,据说改装之后七、八十迈者也不在少数,只一个刹车问题便成了肇事与否的关键。

    列位读者,虽则耐着性子看到现在,只讲了电动车“多”且“乱”诸事,然之于事故多发肇事频生之故尚有诸多不明,何况见诸“执行难”之事更是牵强附会,遂有疑窦丛生者之众,倒好象笔者兼了沽名、卖弄之嫌。

    其实文章之故事基于先后,论理基于起伏,且容得慢慢道来。

    人之生而又死乃一生命周期,恰似一条长河,又如漫漫征途。期间各种艰难险阻并各等危情险故可谓不胜枚举。然虽有早夭却也不乏长寿百岁者,何故?概是因了一个“机制”。若将生命周期喻为一条长路,则天生或人为之各种保障措施处处皆有,恰似漫长征途之上的“安全岛”、“斑马线”,无不是生命之港湾、健康之护栏。然而电动车之险,就如同悄然移了此等护栏而去,令其失去“安全岛”、“斑马线”之庇护,轻者伤痛,重者丧命。若遇着了特殊群体,无力与斯,悲惨即生。一旦成讼,“执行难”也是料中之事。故此,本文便依了《谁动了生命的斑马线》为题。

    容得笔者先叙一例,也正是眼下“难”者之一。

    某生,乃一大三学子,借得教师电动车一辆外出购物,行之途中左顾右盼甚是得意,哪知祸福常生于瞬间,未成想前面一对老年夫妻相挽而行,待得发现为时已晚,车是刹将不住了,硬生生撞上去,两老者双双腿断,妻因骨质疏松更致骨盆粉碎性骨折,医药费即用去一十六万有余。该生轻伤,休学数月。怎奈家境一般,年逾二十尚不能添米加柴,却消得十余万学费而去,事故纵是全责,偿还都已无力。可怜两老者,诉之法院,当然判得全额赔付,可执行中已无可用之财,案件拖了又拖,事主找了又找,法官头痛日甚,却无良策,空成了电动车致“祸”致“难”的典型案例之一。

    之所以然者,概不过生产者不计后果、使用者无视生命、管理者无视法律而已。个中详由且容得细细道来。

    其一,电动车已成出笼之虎。

    电动车因了上述之原由,行之于路上已然成了出笼的恶虎,对此人们颇有同感,甚至有人想到了十余年前的摩托车,和当时所流行的“要想死得快,去买一脚踹”的口头禅。或许有人感觉危言耸听,但因了电动车的特殊性及其所做所为,却也过分有限。

    本人曾做过试验,普通自行车即便骑的飞快,也不过二十余迈,而此时欲控制已是极难,即便一小块砖头,辗轧于上也会人仰车翻,若要紧急刹车至少行程十米之上,否则定然翻倾。况且中国乃一自行车大国,受限于时下经济条件,国民尚多以自行车代步,每一中等城市均可常见车流如织,上下班途中更是熙熙攘攘,大家渐次而行,尚且难免刮蹭,个别飞车一族,碰撞极是平常。只是因了自行车人力使然,自身又轻,即使出事大碍者稀。电动车不然,一来因了自重较大,二来车速多快,依了惯性,撞人者伤,撞车则死,却是多见。更何况驭者无德,乱飞乱窜,只求得自己痛快,哪顾得他人生死,不成事故却是稀罕了。

    更有私拼乱改者,车速可达七、八十迈,一遇险情控制不来,呜呼衰哉者也极平常。还有的柔弱女子,纤腰细肢,仅车身重量已难于控制,也求速度,一旦翻倾,无力翻转得来,怎不致伤害?

    还有那载货的电动三轮,行于闹市,载人载货,多数超量,曾有人试验,载货逾吨,亦可开得飞快,因此电动车事故多生于毫无声息之间。

    更何况多见诸多配件不全者,难得明察之前,又无从顾盼左右,动辙于快车道上飞驰,与汽车等争速,称其为“出笼恶虎”有何不妥?

    真的是,“当得乘上电动车,生命与财产已交于他人”,如此高危之物正所谓“纵是上天有好生之德,却也无法救得急死之人”。有道是:电动之车真捷便,不用油来只用电,一朝飞车酿事故,小命呜呼早升天。

    其二,使用之人无视生命。

    根据观察并经必要取证可见,驾驭电动车者实属特殊群体。也是交通肇事案件难于执行的重要因由。

    因了电动车经济、快捷、宜存放的特性,决定了使用者多为年轻男女,而老年男性次之。之所以然,一者,年轻人事业刚刚起步,衣食住行略显拮据,汽车代步尚不可能,公交乘用有失体面,又不堪人力单车之苦,电动车便成首选;二者,此等年轻人多处于创业时期,正需了快捷之交通工具,如能载得些货物更是两便,选得一辆大街小巷穿行,可谓两全其美;再者部分年长之人汽车驾驶费用过高又多有不便,弄得一辆电动车来也省去劳筋之苦,作为代步倒也逍遥自在。故而此等人众基本多是35岁以下之青年男女,55岁以上男性居其次。

    殊不知也正因了这等人众的自身属性,为日后肇事及场面难于收拾埋下了隐患。

    一来这些青年男女多累于家庭负担沉重,可谓有老有小,本就因了无购买高档交通工具之经济实力,才不得已退居其次而购用电动车,其脆弱的经济承受能力决定了一旦肇事便很难负担高额赔偿;二来年轻气盛,行事毛糙,且多于各种事务应酬,心多不净,行者匆匆,交通肇事多也是意料中事,而年老力衰者,由于心力不济,遇紧急情况反应不及,体力不支,也是极易生事的;再者,只因了这些人等多因事而必行于闹事之区,一旦肇事便可殃及多人,非死即伤或有死有伤,故常生严重恶性之事;尚有这些人等大多社会负担较重,不但工作上多为栋梁,生活之中亦是为人父母、子女双重身份,一人伤亡会累及数家亲众,一事致贫之例亦不在少数。

    其三,生产销售尚欠规范。

    关于电动车之生产,各厂家商贾多图了个经济利益,赚钱之意是放在首位了的。单就当前情势而论,只因了市场需求,有买有卖,可谓红红火火。至于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是否许可,因了解无门,故无法斧凿。然作为常用交通工具之一,时常飞驰于路途之上,陡生了许多隐患确是不争的事实。自限力所能及范围,也曾咨询得些许部门,如交管机关等,比较明确的解释多是因了电动车是否“机动”,以及能否适用《机动车生产许可制度》和《机动车管理办法》等立法不够明确而显束手无策。对此,笔者也只能作一家之见,仅供参考。

    电动车实应定性为机动车。关于机动车的概念及其内涵、外延之范畴,一时难觅准确答案,但仅字面理解,“电动”实应属“机动”。普通脚踏车纯属“人力”,辅以“人力之外”机械传动者,均应定为“机动”。正象摩托车因有了发动机作动力而被视为机动车一样,以电力驱动同样应视为“机动车”,而在生产、销售及使用各环节均应按机动车严加管理。

    其实有良知的商人,定当奉公守法,更应体恤民众,绝不应只图私利而挖洞钻空。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,本也系“秃子头上的虱子”,莫不是因其长了个自行车的外表便不是了机动车不成?照此逻辑电动汽车早可随意生产了。殊不知机动车从研发、测试到出售、上牌、上路常常需要漫长的过程,主要的便是因了路上行驶安全乃重中之重,容不得半点疏忽和闪失。生产管理部门更是实行“名录制度”,上得《名录》的便可登记挂牌后上路行驶,上不得名录者,是决不许上路行驶的。

    然而,看看路上鱼贯而行的电动车,上得名录与否不得而知,但几乎个个无牌无照。又因了自身价值过低,往往和肇事所致损失相去甚远。更有些许人自己制造,或自购零件组装,或将人力车改装成为电动,反正是法不责众,殊不知凭空多了多少安全隐患出来。

    诚然,商人逐利本无可厚非,更况且有市有价、有买有卖,也确实方便了群众,发达了经济。但是,社会效果确也不可不顾,社会成本更不能不算。相对于交通肇事所致损失而言,电动车销售利润恐怕已所剩无几,加之累及他人因此致贫者之众,及社会稳定之大局,想必已然是得不偿失了。

    其四,保障及救助机制缺如。

    机动车易致祸、易致贫,实属高度危险之物,需要较完善之保障及救助机制相佐。就目前社会发展状况而言,保险业最相适宜,几成有车一族之不二选择,电动车亦应同之。

    至此倒想起一例来,张某,时年十九岁,三代独子,与同为五十五岁父母及八十三岁祖父母共同生活。该生心手极巧,做啥象啥,在县城一模具厂工作,一年有余,便被委以制模车间主任要职,月薪三千余,在此经济尚欠发达地区可谓高薪。因离家较远,为能照顾老人遂购得电动车一辆,作为交通工具,来来往往甚是方便。俨然成了家中顶梁之柱,又兼了摇钱之树,事业如日中天,厂家亦视做可造之才,重点培养,常常外出学习、深造,也耗去不少血本。再说李某,年逾五十,自创编织小厂,也领20余人,本由其子负责,怎奈得家有不幸,犬子一年前酒后驾车肇事陨命,看看小厂还算红火,经不住他人窜掇,也为日后生计着想,只好亲自出山,半年多来还算平稳。只是无有了儿子,孑然一人时有孤苦而已。然天有不测风云,是年初四,本已发誓再不驾车了的李某,因急于送一好友回家,鬼使神差一般又开出已在库内封存年余的汽车来。无巧不成书,本在厂内值班的张某,应了师傅的盛邀,家中小酌几杯,看天色已晚,匆匆骑了电动车回厂。虽不过五百米之遥,但因了隔离带相阻需绕前丁字路口回折后逆行五十余米方可,刚刚转将过来,便与李某所驾汽车迎面相撞。呜呼,张某命陨,李某虽只受轻伤,但因车速过快而应负主要责任,当夜便住进了看守所。事后得知李某所驾车辆保险过期而未续,张某所骑电动车无照明灯光,更无保险,倒是厂方事先为其投保了两万元的意外伤害险,解了应急之需。一场事故,造就了两个不幸家庭,若全部怨得电动车惹祸也不十分公道,但其责难恕也是实。分析起来,假如张生不是独子,假如张生不骑电动车,假如张生依法投保,又假如李某誓不开车之决心不改,又或假如他车辆保险有效,等等等等,假如成真,也便没了这场惨剧,没了这场诉讼之争。然而后悔晚矣,张某四位老人晚年凄惨,李某刑满之后怕也是穷困潦倒,晚年不爽,因了一辆电动车,徒为社会增了多大的负担,又要累及方方面面多多少少的人众,更无法以经济利益而论了。

    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及救助机制,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已是司空见惯,国人也多有共识,毕竟“亡羊补牢,未为晚矣”,然电动车因为一个“乱”字,自然失之于规范,失之于保障,不曾见得有人去买保险,即便有想买者,保险公司未必给予,究其因由,也只因了电动车自身之弊也。

    其五,管理措施缺如。

    关于电动车之管理,无论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等任一环节,相比之汽车之严而论,完全可以“缺如”二字概括。同为机动车,汽车等管理之严、之细、之明确有目共睹,生产有《明录》、行驶有《交法》、违章有《处罚规定》,车损险、人身伤害险、第三者险等等数十种,可谓详尽,又有“交强险”等强制性险种是非上不可的。即便于此,仍难免肇事,一旦肇事也难免得个案坠至“执行难”旋涡。而电动车如此管理缺如,随心所欲之用,即便出事,也多“无法可依”。所有彰显除上述之外,尚有如下:

    一者,据交管部门讲,电动车不在机动车《名录》范畴,无法强制登记及施以证照性监管,所以尽管上路行驶,确无法科以规范。故而用者最乱、管者最宽,只因了无牌无照,即使违章也无从查办,于是乎胆子也越发大了起来,几成随心所欲,“出事”只是迟早而已。

    二者,电动车窃案频频高发,一来自身价值远高于一般人力自行车,之于窃贼而言,更具较高利诱;二来结构简单,停放随便,窃贼更易得手,且运输简单,骑上便走而已;再有,管理缺如,销赃容易,贼人没得丝毫顾忌,而公安机关破案不易,防范更难。

    三者,电动车自身残值相对较低,之于所酿之祸,往往不成比例,可谓小鱼搅得大浑水,社会影响及后果往往是“相当严重”,此等典型事例不胜枚举。一人肇事,社会买单,几乎成了电动车肇事案件的真实写照。

    上述可见,电动车之事,关乎健康、关乎性命、关乎家庭,也关乎社会康宁。本是非管不可的事情,眼下却落得个“管理缺如”。有道是:电动之车快如飞,足下尤蹬风火轮,缺规少矩无法管,任你丧命又失魂。上天有好生之德,正所谓人命关天。这“关了天”的事却无人问津,不得不说是社会的悲哀。想我中华,泱泱大国,正值经济腾飞之时,何等痈?疮瘤均应防微杜渐。而电动车之祸、之痛极甚,平息之日想来不远矣!倒是笔者心怀恻隐,忧国忧民,不过匹夫之责而已。但有一条:无论何人何物,漫漫长途之中赖以保障苍生性命之斑马线是万万动将不得的!

责任编辑:秦玉强